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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25848-3/2018-00021 分 類 其他 /
發布機構 墟溝街道辦事處 發文日期 2018-09-01
標 題 關于印發《墟溝街道辦事處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的通知
文 號 連墟辦〔2018〕52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事故應急救援
時 效 有效

關于印發《墟溝街道辦事處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墟溝街道辦事處

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的通知

 

各社區、公司及有關部門:

現將《墟溝街道辦事處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各社區、公司及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單位、本部門專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街道安委辦備案。

 

附件:墟溝街道辦事處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

 

 

                     墟溝街道辦事處

                         2018年8月28日

 

 

墟溝街道辦事處

事故應急救援綜合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和保障體系,整合現有資源,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密切協作

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全街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可以調動全街范圍內一切人力、財力、物力用于應急救援,各社區、公司和街道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要主動配合、密切協同、形成合力。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1.2.2以人為本,科學規范  

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建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整合現有資源,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應急處置裝備和技術,加強應急救援的科學指揮和人員的安全防護,規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干警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1.2.3平戰結合,高效運轉  

加強應急管理和應急準備,強化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救援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加強救援人員培訓和演練,保證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不斷提高隊員的快速反應能力。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區政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預案。  

1.4安全生產事故分級及其分類  

1.4.1安全生產事故的定義  

本預案所指的安全生產事故,為本街道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發生并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4.2安全生產事故分級  

1)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3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1)危險化學品事故。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發生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環境污染等事故。  

2)煙花爆竹、民爆物品事故。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從業單位發生的爆炸、火災等事故。  

3)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單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危房監管等活動中發生的坍塌、高處墜落、觸電、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起重傷害等事故。    

4)經營場所事故。商(市)場、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網吧、體育健身場館、洗浴場所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單位發生的爆炸、火災、觸電等事故。  

5)交通運輸事故。公共交通、貨物運輸等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6)特種設備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所屬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壓力管道、大型游樂設施、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發生的燃爆、火災、泄漏、高處墜落、坍塌等事故。  

7)食品衛生事故。生產經營單位食堂、副食品中毒等事故。  

8)校園安全事故。校園周邊環境、及校內安全事故  

     9)其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街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生產經營單位突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2)街道辦事處認為性質比較嚴重、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安全生產事故和涉及安全生產的突發性事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街道辦事處應急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街道辦事處設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具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葛海明(街道黨工委書記)  

第一副總指揮:洪健(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副總指揮:邵澤通(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范月輝(街道黨工委員、辦事處副主任)

梅雪飛(街道黨工委委員、武裝部部長)

張玉兵(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

                     劉傳錄(辦事處副主任)

                智(辦事處副主任科員) 

   員:李亮、周建勛、王其作、蔣春根、劉志俊、邵元娟、趙勇、殷旭龍、朱靜、劉晶晶;墟溝派出所、墟溝經濟發展總公司、院前企業集團公司、濱海社區、大巷社區、桃園社區、南巷社區、東園社區、院前社區、西園社區等單位負責人。  

指揮中心下設應急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街道安委辦,由安委辦主任蔣春根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張曦陽任副主任,丁雪珂、孫振宇為工作人員,負責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舉報電話:86089823  86089800。  

2.1.2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協調指揮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及時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緊急調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物資、設備和人員,協調占用場地等事宜;  

3)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善后處理以及生活、生產秩序恢復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5)統一規劃、整合全街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加強全街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建并管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組,分析預測重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6)監督檢查各社區、公司和街道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應急準備工作;  

7)業務上接受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導,必要時按照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調集本街應急救援力量實施跨街道增援。  

2.2辦事處應急現場指揮機構  

2.2.1辦事處指揮中心下設應急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  梅雪飛(街道黨工委委員、武裝部部長)  

副指揮長:事故發生地所在社區、公司主要負責人。

   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事故企業負責人等。

2.2.2應急現場指揮部接受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的領導,主要職責是:制定、完善和實施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管理和應急準備工作;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迅速啟動預案,設立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辦公地點,確定安全保衛、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現場監測等方面的應急實施方案,指揮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工作,做好事態發展和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估;及時向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匯報事故和應急救援工作等方面情況。  

2.3街道辦事處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  

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下設綜合協調、安全保衛、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后勤保障、信息報導、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應急救援工作組,具體承擔事故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依據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指揮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組,展開救援工作。各應急救援工作組組長由牽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3.1綜合協調組:由街道黨政辦負責,公安派出所、衛計中心等部門組成,負責通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組織指導專業技術工作組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和事故報告工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2.3.2安全保衛組。由墟溝派出所牽頭,綜治辦、社區、公司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組成,負責人員、財產安全和事故現場秩序的穩定,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制定應急狀態下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實施方案,組織人員有序疏散,布置安全警戒,維護事故發生區域和疏散區域的治安、交通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時處置其他治安突發事件。  

2.3.3搶險救援組。由公安派出所牽頭,社區、公司、安委辦、城管辦、企業應急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制定搶險作業和人員疏散實施方案,指揮、協調警力和消防及其他搶險隊伍開展現場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組織指導現場人員和周圍群眾安全防護、傷員搜救、人員疏散以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根據事故類型,按單項預案執行。  

2.3.4醫療救護組。由街道衛計中心牽頭,負責制定醫療救護實施方案,組建現場救治醫療隊伍,落實救護車和醫務人員,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緊急救治受傷人員,指定醫院開辟緊急救援綠色通道,轉送重傷員,并做好防疫工作。  

2.3.5現場監測組。由經貿辦等人員組成,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污染情況和疫情進行檢測,確定污染區域范圍,評估環境影響和事態發展,制定、實施環境恢復方案,提供事故發生地當時的詳實生態資料。  

2.3.6后勤保障組。由民政辦負責,財政所、黨政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應急救援所需交通和工程工具、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急救藥品、經費等籌措、調集、保管和分發工作;保障事故現場的通信、供電和用電安全;解決受災人員的吃、穿、住等問題;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各專業組通信聯絡保障。  

2.3.7事故調查組。由街道安監所牽頭,協助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現場勘察、取證,搜集、整理與事故有關的各種物證和資料以及證人證言,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3.8善后處理組。由街道指揮中心指定街道辦事處領導或社區、公司及有關部門牽頭,墟溝派出所、民政辦及相關保險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安撫受災群眾和遇難者家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死難者的后事處理、撫恤、賠償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3、運行機制  

3.1預測、預警  

3.1.1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社區、公司、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緊急情況下可撥打公安110或者119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所在社區、公司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事故報告采用電話報告和傳真相結合的方式,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它需要報告的情況(尚存的危險因素、需要哪一類的救援隊伍、救援路線;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重大危險源發生險情或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有關社區、公司、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通報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街道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

3.1.2預警發布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預警發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布預警:  

1)重大危險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導致其他事故發生的;  

4)其他地區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影響本地區的;  

5)事故影響在擴大或有可能擴大的。  

預警級別由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發布,發布范圍為事故發生地、參與救援的機構與人員,預警支持系統。  

3.1.3預警分級  

根據事故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本街預警分為兩級。  

Ⅱ級預警。需要街道所屬有關部門應急資源響應的事故。適用范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并可能增加新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周圍群眾和環境構成較大威脅。  

Ⅰ級預警。需要利用全街各有關部門應急資源和街道應急指揮中心響應的事故。適用范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對周圍群眾和環境構成重大威脅。  

3.1.4應急管理  

3.1.4.1落實備案制。社區、公司和街道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和演練,及時制訂完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街道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的意見、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的意見等。  

3.1.4.2建立數據庫。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建立全街應急救援資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數據庫,并與區應急救援資源管理數據庫對接,保證各級指揮中心及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夠隨時掌握、查詢應急資源的地點、數量、性能等信息和有關人員、隊伍的培訓、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目標及重大危險源的狀態、危險物品的主要性質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3.1.4.3建立110119120聯動機制。  

3.2應急處置
  3.2.1分級響應
  針對不同的預警級別,確定響應級別。
    Ⅱ級響應,由街道指揮中心負責啟動預案,街道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適用于二級預警。
  Ⅰ級響應,由街道指揮中心負責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街道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經請示上級,可以請求區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按照上級指令,街道辦事處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圍內進入緊急狀態。
  3.2.2應急行動
  由街道指揮中心給相應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下達指令,迅速調集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立即啟動專業應急預案,首先觀察了解險情,確定指揮部辦公地點。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依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搶險方案或利用預先制定好的搶險方案,分別對安全保衛、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現場監測、后勤保障等應急救援工作組下達任務,展開救援工作。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必須按照一查險、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則,依令行事,并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搶險情況。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社區、公司和街道所屬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果斷采取控制或切斷事故鏈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
  事故單位的應急救援。事故單位應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封閉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疏散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事故現場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2.3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專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街道辦事處或上級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街道辦事處指令的有關街道部門或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要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安全生產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寫出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3.3.2保險、理賠
  保險機構負責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生產經營單位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財政及有關部門批準后,啟用風險抵押金,按規定在保障發生的指揮、搶險、救災工作費用支出外,支付事故善后處理等相關費用。
  3.3.3事故調查處理、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3.4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統一領導,配合上級部署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事故傷亡、損失、救援以及其他情況的信息。廣播、電視等部門要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積極配合辦事處指揮中心做好有關宣傳報導工作,穩定公眾情緒。新聞報導和有關通告必須按規定程序經嚴格審查后,方可發布。
  4、應急保障措施
  應急保障措施由各相關責任單位的行政一把手負總責。
  4.1信息與通信保障
  4.1.1由街道安委辦負責承接事故報告;請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工作情況,落實各級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建立全街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統和應急資源信息數收集、分析處理和上報相關應急信息。
  4.1.2負有救援保證任務的部門、單位以及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通訊方式發生變更要及時報告街道指揮中心辦公室。
  4.3應急隊伍和技術保障
  4.3.1街道安委辦配合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組,為應急救援、安全防護、事故調查和生產恢復提供技術支持。
  4.3.2消防為救援骨干力量,負責搶險救援裝備、技術和個體防護的支持。
  4.3.3街道經貿辦負責環境技術支持。
  4.3.4各社區、公司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服從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的調動。
  4.3.5預備役、民兵為二線增援力量。社會救援力量為救援后備力量。
  4.4資金保障
  4.4.1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在財政預算中儲備足額的應急救援資金,用于更新救援設備,應急救援隊伍補貼、保險,征用物資的補償等。應急狀態下,可以按規定啟用風險抵押金。
   4.4.2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足額交納風險抵押金。
  4.5物資和救援裝備保障
  4.5.1街道民政辦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方案,協調和儲備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
  4.5.2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
  4.6人員防護保障
  4.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救援指揮部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救援器材進行登記造冊,以便隨時調用。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6.2群眾的安全防護。相關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對現場人員和周圍群眾進行防護指導,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企業應當與所在社區、公司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4.8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民政所負責,城管辦等有關部門配合,負責對緊急疏散人員的安置;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調用生活物資儲備,組織社會救濟,妥善解決災民的吃、穿、住等問題。
  4.9醫療衛生保障
  街道衛計中心協調區衛生部門負責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制定受傷人員救治應急實施方案,確定救治醫院,組建醫療救護隊伍,指導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調配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及時報告救治傷員和需要增援的急救醫藥、器材及資源情況。
  4.10法制保障
  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杜絕侵害公眾利益、失職、瀆職、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等行為的發生。
  5、宣傳、培訓與演習
  5.1公眾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信息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宣傳、新聞部門提供相關支持。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機意識。各生產經營單位與所在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5.2培訓
  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或義務救援隊伍相關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3演習
  街道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性聯合演習。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報告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6、監督檢查與獎懲
  6.1監督檢查
  6.1.1街道辦事處指揮中心辦公室對全街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論證以及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狀態下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6)各應急救援組織執行任務的能力和相互間的協調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調配、利用各項應急資源和應急力量。
  6.1.2各社區、公司、街道有關部門、高危行業企業要嚴格落實預案的要求,做到人員、資金、物資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6.2獎懲
  6.2.1街道辦事處及其事故應急救援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工作致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2.2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謊報實情、拖延不報,導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延誤的;
  (2)未立即組織搶險救災或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
  (3)拒絕執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他人財產損失,而拒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負責人逃匿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2.3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拒絕調查取證、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或者偽造、故意破壞現場、作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由公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附則
  7.1本預案由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預案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7.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