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52-0/2013-00002 | 分 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審計局 | 發文日期 | 2013-12-11 |
標 題 | 連云區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連云區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連發〔2010〕11號)和《中共連云區委、連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區委〔2010〕18號),設立區審計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加強對經濟責任、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上級審計機關和區委、區政府的有關審計、財政經濟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市審計局提交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3、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5、區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區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對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五)根據省審計廳和市審計局授權,對省、市屬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
(六)組織本區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計算機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協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全區審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
(九)參與審計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
(十)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財務、政務公開、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二)審計與技術科
負責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負責并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件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絡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與教育科
承擔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承擔機關的教育培訓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區委、區政府規定,區審計局管理區經濟責任審計中心、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心。
(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加強三責聯審制度,即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部門職能分工,由組織部門會同編制、審計等部門,同步聯動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