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18-4/2017-00005 | 分 類 | 綜合政務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文廣旅局 | 發文日期 | 2017-04-01 |
標 題 | 連云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守法經營責任書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守法經營責任書
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強化日常監管,優化經營環境,建立長效機制,有效打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構建和諧平安連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將經營證照、各項制度和創建宣傳圖板懸掛整齊。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
6、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嚴格遵守《行業協會公約》,統一上網價格,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
責任單位:
連云區文化體育旅游局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