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18-4/2017-00007 | 分 類 | 綜合政務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文廣旅局 | 發文日期 | 2017-04-01 |
標 題 | 連云區娛樂場所守法經營責任書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區娛樂場所守法經營責任書
為進一步規范歌舞、游藝場所的經營行為,強化日常監管,優化經營環境,建立長效機制,有效打擊歌舞、游藝經營單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構建和諧平安連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2、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3、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違反本條將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5、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違反本條將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6、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7、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8、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違反本條將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9、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10、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責任單位:
連云區文化體育旅游局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