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5818-4/2018-00028 | 分 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 決定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文廣旅局 | 發文日期 | 2018-12-31 |
標 題 |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 ||
文 號 | 連區文撤決字〔2018〕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鴻利娛樂有限公司:你公司所經營的皇家壹號KTV經市公安消防支隊連云區大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并于2017年7月26日被連云區人民政府批復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單位,至今仍未整改銷案,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達《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連區文撤決字[2018]第1號),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或申辯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連云港鴻利娛樂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經營的皇家壹號KTV經市公安消防支隊連云區大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并于2017年7月26日被連云區人民政府批復為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單位,至今仍未整改銷案,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達《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連區文撤決字[2018]第1號),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或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8〕72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我局決定:
撤銷你公司已取得的《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320703160001)。
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娛樂經營許可證》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我局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區人民政府或連云港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連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區文化體育旅游局
2018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