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425829-9/2020-00020 | 分 類 | 衛生、體育/衛生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連云區衛生健康委員 | 發文日期 | 2020-09-04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區衛〔2020〕1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連云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委直屬單位、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連云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9月4日
連云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為加強我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各項實驗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積極預防及有效應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根據國家、省、市衛健委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公眾健康為目標,積極預防及有效應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形成反應快速、運轉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與應急處置機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目的
有效預防、快速應對和及時控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三)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國家、省、市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市、區衛生健康委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質、管理職責實行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預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各實驗室及其依托單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實好預防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發生的各項措施,做好物資儲備和預案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加強監督管理,消滅安全隱患,力爭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學處置。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科學知識,依法依規處置各類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連云區涉及人體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
(一)區衛健委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與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成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負責本地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處理和技術指導工作。建立專業處置隊伍,組織培訓和演練;協助、配合上級部門應對事件調查、處置;負責收集、上報相關信息;檢查、督導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組建生物安全委員會。
(二)實驗室依托單位要成立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制訂應急預案,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員會并明確生物安全應急處置職責;制定和演練本單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事件發生時及時向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信息。
(三)區衛生監督所要加強對本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對存在的生物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法進行處罰。
(四)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儲備必要和足夠的實驗技術、設備及試劑,組織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隨時應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實驗室安全事件分類
本預案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預案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診斷、監測、研究、教學等活動。本預案中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操作、運送、儲存等活動中,因自然災害、事故誘發、人為失誤和蓄意破壞等等造成人員暴露或感染病原微生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向實驗室外擴散的事件。
參照《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劃分為一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當事件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
(一)一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確診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或出現有關癥狀、體征,臨床診斷為疑似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三類病原微生物,并造成傳播。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生《名錄》規定的第三類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丟失,并有可能進一步擴散,造成人員感染。
(二)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確診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或出現有關癥狀、體征,臨床診斷為疑似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一類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確診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或出現有關癥狀、體征,臨床診斷為疑似感染所從事的《名錄》規定的第二類病原微生物,并造成傳播。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保存的《名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丟失或泄漏,并有可能進一步擴散,造成人員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施或菌(毒)種庫(或保藏設備)被蓄意破壞;高致病性菌(毒)種或樣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盜、被搶;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內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出現不明原因或人為造成的火災、斷電、爆炸事故;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敏感人群中發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四、報告制度
(一)責任報告單位
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為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二)報告時限和程序
參照《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發現發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對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上報省、市衛生健康委;必要時,還需同時向區公安局和國家安全部門報告。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初步判斷事件級別。對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三)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初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名稱、實驗室名稱、事件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涉及病原體名稱、涉及的地域范圍、感染或暴露人數、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密切接觸者人數、發病者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級別、事件的發展趨勢、下一步應對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正。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事件處置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原則上在上級部門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五、應急處置措施
(一)一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1.現場調查與處置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并做好以下工作:對被感染人員進行醫學觀察;立即關閉事件發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對周圍環境進行封閉、隔離;組織專業消毒人員消毒現場;對在事件發生時間段內進出實驗室人員進行醫學觀察,必要時進行隔離;有相關疫苗的進行預防接種;配合區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
(2)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現場處置組進行現場采樣、流行病學調查;調查丟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種類、規格、數量、包裝等信息;追蹤丟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去向。
做好感染人員治療服務工作,對在事件發生時間段內進出實驗室人員及感染者密切接觸人員進行醫學觀察和追蹤。
根據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類別組織相應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事件發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隱患進行分析,提出指導和評估意見,制定改進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訓計劃。將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上級部門。
2.事件結束
被感染人員得到有效治療;受污染區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長的潛伏期內未出現感染者。經專家組評估確認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二)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
1.現場調查與處置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關閉事件發生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對周圍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環境進行封閉、隔離;組織專業消毒人員消毒現場;核實在相應潛伏期時間段內進出實驗室人員及密切接觸感染者人員的名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布局、設施、設備、實驗人員等情況。
(2)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核實事件信息;初步認定事件等級;組織現場救援;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健委,協助上級部門控制事件發展。
根據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類別組成相應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事件發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隱患進行分析;認定事件等級;提出指導和評估意見;制定防控和醫療救治方案。
當事件已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
2.事件結束
受污染區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療、安置;在最長的潛伏期內未出現新的病人;明確丟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得到控制。經專家組評估確認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或指定機構統一負責對外發布。
(三)生物恐怖事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生生物恐怖事件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局和國家安全局報告,并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
各有關單位接到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敏感人群中發生生物恐怖事件的報告后,應立即向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報告。由公安機關的反恐怖機構負責全權處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配合。
生物恐怖事件應急處置,參照本預案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執行。
六、保障措施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處置工作。應加強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專家咨詢指導、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建立應急處置隊伍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應建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應急處置隊伍,責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訊暢通,對應急處置隊伍成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生物安全培訓,使其熟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報告程序和處置方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要確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負責人,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關鍵崗位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必須安排值班。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應急處置隊伍應由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負責人及技術骨干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參與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污染范圍的劃定;迅速有效地處理生物安全事件、及時報送有關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
(二)儲備相關物資和裝備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相關單位要根據實戰需要,儲備必要的現場防護、洗消、清污和搶險救援器材;做好救治設備、消毒藥品、應急藥品和疫苗的準備;聯系好定點救治醫院;配齊必要的采樣、取證、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儲備足夠的與風險水平相匹配的個體防護用品,調查采樣工具、實驗儀器設備、檢驗檢測試劑、運輸轉移器具、毒種保藏設施。
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儲備足夠的與風險水平相匹配的手套、防護裝、實驗用鞋、口罩、帽子、面罩等個體防護用品,配備高壓蒸汽滅菌鍋、移液輔助器、一次性接種環、螺口瓶、微生物樣本及廢棄物運送容器、運輸工具等安全設備。
(三)各單位制訂應急預案
各有關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通過培訓或演練使相關人員掌握應急處置技術手段,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四)相關人員技能培訓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依托單位要加強對涉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測與預警、疫情分析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消毒隔離技術和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內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的法規、政策、標準;本單位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程序和工作要求;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關人員在應急處置中的作用、職責和操作技能等,不斷完善實驗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強化實驗室規范化建設。
七、附則
本預案由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