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塊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 時間:2020-06-17 09:56 來源:連云區 閱讀次數: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自貿試驗區連云區塊內金融領域相關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1部委《印發〈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454號)等文件精神以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創新驅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金融辦,組織部、宣傳部、法院、經發局、網信辦、編辦、文明辦、財政局、稅務局、工信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自貿辦等部門就針對區內涉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當事人。當事人為企業的,聯合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當事人為社會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二、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區金融辦采取的懲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業獲得或撤銷其相關的行政許可。
2.失信企業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3.依法限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4.在安排補貼性資金時作審慎性參考。對失信企業申請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資金以及8項專項扶持政策的,將不予通過或比例下調。(財政局、自貿辦)
5.享受優惠性政策審慎性參考。對失信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商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
6.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市場監管局)
7.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供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審批時參考,供保險公估機構備案參考;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受理審批時參考;限制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金融辦)
8.在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時作審慎性參考。(外匯局)
9.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人行、銀保監局)
10.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國資辦)
11.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資辦、市場監管局)
12.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限制任職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和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參考;限制任職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任職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參考。(金融辦、國資辦、經發局、市場監管局)
13.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編辦)
14.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組織部)
15.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委宣傳部、文明辦)
16.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市場監管局)
17.通過“信用連云港”平臺向社會公示。(經發局)
18.通過主要區屬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網信辦)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區金融辦通過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提供涉金融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對象的相關信息。同時,通過“信用連云港”等平臺向社會公示。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獲取涉金融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后,應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二)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根據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可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反饋至金融辦。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盡快在連云區塊內實現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相關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