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壓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過剩產能,推動技術進步,加快聯合重組,優化結構布局,依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和已經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聯合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但尚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依托現有裝置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第四條 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
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于其他非環境敏感地區的新建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西藏地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執行等量置換。
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于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五條 用于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并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
第六條 用于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門戶網上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
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均不得用于產能置換。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七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1、附表2推算確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業主按照本辦法制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并在部門門戶網上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公示公告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和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用于置換的產能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關停和拆除退出的時間,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水泥熟料企業提供)等材料。
第十條 產能置換應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置換的,產能指標應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分別核實確認,在各自門戶網上公告。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確定建設項目實際產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新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
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水泥熟料產能換算表
核心工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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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回轉窯外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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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熟料產能(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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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
回轉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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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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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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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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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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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3.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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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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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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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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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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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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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4.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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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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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4.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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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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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4.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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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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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5.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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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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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5.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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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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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6.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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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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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對于變徑窯,按其最粗窯徑核定產能。2、窯徑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推算其產能。
附表2
平板玻璃熔窯產能換算
工藝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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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量
(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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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產能
(萬重量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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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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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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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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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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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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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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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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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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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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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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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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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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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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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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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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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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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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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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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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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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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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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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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日熔化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推算其產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