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涉企檢查意見》)旨在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有了國務院的文件,企業業主可以鼓足勇氣,對行政檢查違反規定的說“不”,拒絕非法檢查入企。
一、對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企業可以說“不”
《涉企檢查意見》要求,清理并公布行政檢查事項,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有關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梳理本領域現有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實行動態管理,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沒有實際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檢查事項要按照權責透明、用權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布,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行政執法主體要在政府網站統一公布依法應當公開的行政檢查相關事項,并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行政檢查。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有權投訴舉報。
二、誰有資格實施行政檢查?
——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的組織
《涉企檢查意見》明確行政檢查主體,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行政檢查。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
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
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
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要依法確認并向社會公告。
三、誰無權實施檢查
誰無權實施檢查?
《涉企檢查意見》明確要求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
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
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
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
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四、年度檢查頻次的上限要公布,能通過非現場方式實施的不得入企檢查
《涉企檢查意見》要求,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大力推進精準檢查,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能合并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重復檢查;能聯合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多頭檢查;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
2025年6月底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本領域分級分類檢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公布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及時跟蹤監督。
《涉企檢查意見》還指出,強化數字技術賦能,確保執法監督精準高效。
五、行政檢查要有公開的標準和法律依據,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涉企檢查意見》要求,嚴格行政檢查標準、程序,杜絕隨意檢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本領域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避免企業無所適從。
實施行政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
實施行政檢查時,要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檢查異地協助機制,明確相關規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六、嚴格控制專項檢查,規范行政檢查行為,壓實規范管理責任
專項檢查是集中解決某一個地區、某一個領域突出問題,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涉企檢查意見》要求,嚴格控制專項檢查,避免“走過場”、運動式檢查。專項檢查要“作評估”“定計劃”“經批準”“控數量”“求實效”。
《涉企檢查意見》要求,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防止逐利檢查、任性檢查。涉企行政檢查要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其中包括了: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嚴禁任性處罰企業,不得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動輒責令停產停業。嚴禁變相檢查,不得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行檢查之實等內容。
《涉企檢查意見》強調,壓實規范管理責任,加強行政檢查的執法監督。行政執法主體要在政府網站統一公布依法應當公開的行政檢查相關事項,并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行政檢查。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有權投訴舉報。
七、對違規行政檢查的必究,對破壞營商環境的一查到底必須擔責
《涉企檢查意見》強調,嚴肅責任追究,加大對亂檢查的查處力度。